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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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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式是怎樣的

第一審程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遵循的活動程式。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也應遵循第一審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一審程式是: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3、法庭審判;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5、第一審程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6、第一審程式的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