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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立案管轄: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審判管轄: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專門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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