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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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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手續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起訴離婚需要提供的手續有: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