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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軍人一方財產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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