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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後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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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後能否反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也就是說,辦理協議離婚前可以反悔。那麼辦理協議離婚後是否可以反悔呢?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換言之,辦理協議離婚後,除非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不能反悔。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