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民事調解書一般需要記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訊,如原、被告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基本資訊;
2、立案受理時間,訴訟程式資訊;
3、事實部分一般會寫明夫妻關係建立時間,離婚原因,子女、財產等情況;
4、寫明雙方離婚協議的內容及訴訟費承擔主體。
離婚調解書是由法院作出的文書,所以當事人是不用寫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