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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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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

一、婚前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對於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2、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