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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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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如何區分

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