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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專有的財產和土地資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財產。
2、擔保債權。
3、企業興辦的公益性、福利性設施。
4、雖屬於破產企業佔有和使用,但所有權不屬於破產企業的財產。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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