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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的發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二、建設用地和工程報建手續完備。
三、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到位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要求,並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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