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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體戶的財產進行侵佔的,一般是不會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只會構成一般的侵佔行為,應該按侵佔罪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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