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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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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在確定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特別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9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為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說,報刊、雜誌的發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3、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是兩種最為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並且兩種法律關係經常並存於同一糾紛案件之中,如果合同有相關約定,則依照合同規定的條約為準,如果沒有,則適於合同締結所在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