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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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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管轄權異議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如果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認為異議不能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