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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怎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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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怎樣行使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當事人以該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為由,提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此,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否則就失去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