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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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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程式是怎樣的

管轄權異議程式為: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為15日。

2、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原先確定的證據交換、開庭等程式要停止。

3、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等待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生效。

4、根據生效裁定所確定的管轄,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