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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未交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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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未交費如何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依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因此上訴與申訴都是就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而提出的,所以該通知並不適用上訴與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