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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和迴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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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和迴避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迴避是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