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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是根據案件性質和輕重以及案件發生地點等按照受理許可權劃分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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