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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管轄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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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管轄權有什麼規定

海事海商案件管轄權的規定有:

(一)關於管轄區域調整

1、根據航運經濟發展和海事審判工作的需要,對大連、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作出調整。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決定或通知確定的管轄區域對海事案件行使管轄權。

(二)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

1、海事法院審理第一審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海事行政上訴案件,由行政審判庭負責審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關於海事海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

1、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負責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2、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違反海事案件專門管轄確需糾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