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許可權,擅自制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