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