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過程中申請法律援助物件所申訴的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法律援助行為停止。
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過程中申請法律援助物件所申訴的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法律援助行為停止。
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