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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加班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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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加班規定有哪些

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同意後,企業才可以安排加班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企業以不加班為由辭退勞動者的,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在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企業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