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