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在此期間,養老保險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而醫療保險中斷後,勞動者無法實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