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分居證明,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分居的證據一般被採信的可能性較低。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