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4、證人證言;5、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