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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雙方來往的簡訊、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
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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