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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保不需要失業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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