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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風險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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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風險包括哪些

(一)勞動者面臨的風險

勞動者入職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一旦產生爭議,勞動合同自然會成為重要的證據之一,第一能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能證明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口頭承諾,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

(二)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勞資雙方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體現在很多方面:

1、履行中的雙倍工資風險;

2、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