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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3年10月開始,結婚雙方是否進行婚前體檢。
完全可以自主決定,國家再也沒有以前那樣的強制要求了。
當然,現在為了婚後健康生活著想,鼓勵婚前進行身體的全面檢查。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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