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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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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否必要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式,必須堅持雙方自願原則。這個協議只要雙方自願,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如果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其法律效力會更高。

【法律依據】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