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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是否一定得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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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是否一定得簽訂

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式,必須堅持雙方自願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