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造成委託人的損失,委託人能否要求賠償需要分情況。有償委託和無償委託的情況不同。
《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