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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內部約定一方個人債務的,需要在債權人明知的情況下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才對債權人有效。不然會被視為共同債務,雙方只能內部有效,外部連帶,共同承擔之後可再內部追償。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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