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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職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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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辭職考博

1、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

2、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按雙方協商的結果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勞動法規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滿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