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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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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及解讀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這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