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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證據是可以作用刑事證據適用的,但是要符合法定程式的轉化才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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