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經驗 閱讀(1.02W)

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