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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可以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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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可以作為證據嗎

手機簡訊為例,其作為證據使用,應當庭出示,並將簡訊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儲存位置等相關資訊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釋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簡訊等形成或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以作為證據。民訴法解釋認可了電子證據,而在案件實際審理中也常常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作為證據使用的手機簡訊、微信截圖,其中以離婚案件與民間借貸案件為最。但是,此類電子資料內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