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是必須滿足一定條件:
1、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是當事人雙方;
2、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方法的合法性;
3、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十四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