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微信平臺上的資訊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成為證據需要滿足兩個前提:
一是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二是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