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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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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屬於證據型別的一種。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

《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型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