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屬於證據型別的一種。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
《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型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