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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是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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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是證據嗎

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微信平臺上的資訊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成為證據需要滿足兩個前提:

一是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二是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