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聊天資訊屬於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資料包括五大類: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