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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搭建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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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搭建的認定標準

違章搭建的認定標準: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