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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的禁止行為是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直接或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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