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產生債務的,一般是按共同債務處理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