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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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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

聚眾鬥毆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故意傷害罪,是指標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身體健康。

二者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