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的認定標準是:
1、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2、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
3、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